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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信息實施詐騙,是否屬電信網絡詐騙?”近日,市民張先生在“焦我辦”平臺留言求助,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。
張先生稱,今年年初,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發(fā)的一條賣酒的消息,隨即聯系朋友了解情況。其朋友稱賣酒利潤比較高,現在投資少、回報高。張先生被朋友說動了心,便通過微信將錢轉給了對方。張先生的朋友收到錢后,便沒了下文。之后,張先生通過微信多次聯系朋友,結果卻被拉黑。張先生想挽回損失,卻不知道怎么辦。
針對張先生的問題,河南先一律師事務所主任蔣華表示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張先生朋友的行為已經涉嫌電信詐騙,張先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挽回損失。
蔣華說,根據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條款規(guī)定,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,對受害人實施詐騙,屬于電信網絡詐騙。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,較之其他類型電信網絡詐騙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。目前,微信是我國用戶最多的即時通信工具,其借助與移動通信終端的高度關聯,在自身強大技術能力的支撐下,逐漸發(fā)展為虛擬熟人社交環(huán)境。這種熟人社交模式深刻地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溝通習慣。微信朋友圈作為微信的重要組成模塊,也慢慢成為人們獲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。由于微信朋友圈自帶的熟人光環(huán),人們很容易在形形色色、真假莫辨的海量信息面前迷失自我,放下正常思想的警惕和內心的戒備,落入詐騙行為人精心預設的陷阱。這種“殺熟”的詐騙案件在侵犯他人合法財產和社會管理秩序的同時,也對原本相對穩(wěn)定、和諧的世俗情感聯系造成了損害。因此,應將利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的行為歸于電信網絡詐騙,作為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(jié)予以明示和評價,達成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雙重刑罰目的,實現維護電信網絡秩序、維系社會誠信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(wěn)定的政策目標。
記者 朱穎江
總值班:呂正軍 |
統(tǒng) 籌:曾琳琳 |
責 編:劉 佳 |
審 核:蔡 歡 |
編 輯:劉 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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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信息實施詐騙,是否屬電信網絡詐騙?”近日,市民張先生在“焦我辦”平臺留言求助,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。
張先生稱,今年年初,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發(fā)的一條賣酒的消息,隨即聯系朋友了解情況。其朋友稱賣酒利潤比較高,現在投資少、回報高。張先生被朋友說動了心,便通過微信將錢轉給了對方。張先生的朋友收到錢后,便沒了下文。之后,張先生通過微信多次聯系朋友,結果卻被拉黑。張先生想挽回損失,卻不知道怎么辦。
針對張先生的問題,河南先一律師事務所主任蔣華表示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張先生朋友的行為已經涉嫌電信詐騙,張先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挽回損失。
蔣華說,根據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條款規(guī)定,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,對受害人實施詐騙,屬于電信網絡詐騙。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,較之其他類型電信網絡詐騙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。目前,微信是我國用戶最多的即時通信工具,其借助與移動通信終端的高度關聯,在自身強大技術能力的支撐下,逐漸發(fā)展為虛擬熟人社交環(huán)境。這種熟人社交模式深刻地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溝通習慣。微信朋友圈作為微信的重要組成模塊,也慢慢成為人們獲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。由于微信朋友圈自帶的熟人光環(huán),人們很容易在形形色色、真假莫辨的海量信息面前迷失自我,放下正常思想的警惕和內心的戒備,落入詐騙行為人精心預設的陷阱。這種“殺熟”的詐騙案件在侵犯他人合法財產和社會管理秩序的同時,也對原本相對穩(wěn)定、和諧的世俗情感聯系造成了損害。因此,應將利用微信朋友圈發(fā)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的行為歸于電信網絡詐騙,作為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(jié)予以明示和評價,達成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雙重刑罰目的,實現維護電信網絡秩序、維系社會誠信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(wěn)定的政策目標。
記者 朱穎江
總值班:呂正軍 |
統(tǒng) 籌:曾琳琳 |
責 編:劉 佳 |
審 核:蔡 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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